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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2(第4页)

序号待遇类别待遇的内容

2生育津贴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

三、生育医疗费项目

本法第五十五条就生育医疗费用项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生育医疗费的特点

(1)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即开始支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

(2)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保险的检查项目、治疗手段大都是基础性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固定、费用也比较低廉。

(3)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高于医疗保险,没有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现高危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均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生育医疗费的项目包括下表所示的几个方面: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序号项目类别说明

1生育的医疗费用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

计划生育的医疗

费用

这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此系兜底条款续表

四、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包括生育津贴、产假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息津贴、其他津贴等方面,如下表所示: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序号津贴类别说明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本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产假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计划生育手

术休假津贴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按照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4其他津贴

比如有的地区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条款的解读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本法第五十七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1.成立登记

(1)用人单位一经成立即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针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或者单位印章(针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依法不属于登记范围内的组织),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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