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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第6页)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表续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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