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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案说法工资报酬(第3页)

2017年11月,职工万某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受伤。12月30日,万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9日,万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8级。煤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依法确定万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万某无异议。随后,煤矿以万某是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为由,按万某原工资80%(即4000元)为基数计发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万某认为煤矿应以其原工资5000元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遂发生争议,万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该煤矿安全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可否依据上述制度扣减万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专家说法】

该煤矿不能依据该规章制度扣减万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万某是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公司制度要求工伤职工的承担过错(或过失)责任,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法。

因此,职工遭受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本案中,该煤矿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足额支付万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用人单位资金链断裂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如何调解?

【事件描述】

某投资公司由于领导层投资失误,公司资金链断裂,自2017年1月到2019年2月,用人单位迟延发放员工工资达20次之多(在仲裁之前已将其中拖欠的18次工资偿清),且有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倍经济补偿金、2019年2月至3月的工资、迟发工资的25%的经济赔偿金等。经双方同意,该案进入调解程序。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劳动者是否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申请拖欠迟发工资期间的25%的经济赔偿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专家说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过错在先,经过调解员向用人单位认真讲述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劳动者入职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涉案人数较多,用人单位无法一次性支付完成,希望分批次履行义务。经调解员与劳动者协商,同意该要求。

关于争议焦点二,用人单位存在迟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达20次之多,但在仲裁之前用人单位已将前18次拖欠的工资金额结清,目前仅拖欠员工2019年2月至3月工资未发,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上述拖欠工资行为产生的25%的经济赔偿金“买单”呢?

从客观事实上讲,用人单位无义务承担已清偿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赔偿。对于仲裁期间仍存在的2019年2月至3月的拖欠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经济赔偿,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调解员向劳动者了解得知,他们在提起仲裁前并未到相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未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书。但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迟发工资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和经济损失,如迟发工资导致他们借钱还房贷产生借款利。

息等。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给用人单位做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对于目前拖欠的两次工资给予劳动者25%的经济赔偿金,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在整个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同理心原则”对案件进行调解:一方面,告诉用人单位应该注重考虑劳动者的生活成本,尽量提前和缩短支付周期;另一方面,劝说劳动者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并多给用人单位一些时间来筹集资金,在用人单位可以承受的能力范围内,按时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低工资是指所有报酬加一起吗?

【事件描述】

童明是一位农村进城打工的青年,找工作遇到很多困难,经过了一个多月的面试,终于在一家电子厂找到一份工作。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童明与该电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童明就认为电子厂给的工资太少,但由于找工作不容易,才签了合同。干了半年后,童明实在忍受不了这么低的工资,于是向厂里提出涨工资的请求。但厂方却答复说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加起来已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拒绝给童明加薪。童明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找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童明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专家说法】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该厂将加班加点的工资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都计算在最低工资里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该厂不能以工资报酬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为由来抗辩。法律规定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劳动者所得工资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约定低于这一标准的工资,否则约定无效。《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由此可见,如果该电子厂支付给童明的工资在扣除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费用后的剩余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该厂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所欠童明的工资,并支付所欠部分1~5倍的赔偿金。

拿着公司欠工资的欠条,劳动者怎么“讨薪”?

【事件描述】

董卫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5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董卫工作一个月后,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公司说流动资金有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但会在下个月一并支付,希望职工们谅解。为此,公司还给每位员工按照应付工资数额打了欠条。

然而到了第二个月,公司仍然说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发工资。董卫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于董卫的要求,公司置之不理。于是,董卫就带着劳动合同和公司写的欠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公司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仍没有任何反应。于是董卫就在支付令的法定期间15天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要回了自己的劳动报酬。

【专家说法】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工资欠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董卫选择的是申请支付令的途径追讨工资,但如果单位一方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会失去效力。董卫还可以以手中的“工资欠条”直接起诉,以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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