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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4(第4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了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某些高危产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保障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护、劳动安全等标准的落实,能够更有针对性地维护从事高危险性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本法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本条规定比较人性化,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情形予以法律救济的思想,在理解上应当注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各种各样的情形与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呼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往往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地方。例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程序不合法,损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避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只要是本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受到法律的。

保护。

2.“有关主管部门”不能推诿责任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续表

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这两条规定,劳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多多少少都承担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于劳动者的维权要求应当依法处理,不能互相推诿,更不能将维权要求拒之门外。

3.多了两种救济途径

本条除了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之外,还规定了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救济途径。这里所说的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一般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或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特定部门各自选派的代表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且,依法申请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与本法第五十六条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这对于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六、工会维权及监督

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

1.工会劳动监督的职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总工发〔2005〕23号)中指出,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2)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方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

解决。

(3)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在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企业劳动年检中,要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内容,监督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开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取得实效。

2.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总工发〔2006〕41号)和各地的工会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制度保证工会监督权的实现,如下表所示:保证工会监督权实现的制度

序号保证制度详细说明

1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

会,地方总工会及产

业、乡镇(街道)工会

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

法律监督委员会

(1)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2)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3)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热心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2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

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

查员

(1)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2)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用人单位违法时工会的处理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两种处理方式:(1)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

(2)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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