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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第1页)

第五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

哪些单位的女职工适用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哪些劳动不能安排给女职工?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哪些劳动不能安排给怀孕女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以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是:1.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放射性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土石方作业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强体力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振动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弯腰、下蹲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9.其他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2)女职工在哺乳期(婴儿不满一周岁)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天数有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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