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
财政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专门账户。
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1)实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
六、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本法第六十九条就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作出了规定。
1.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必然存在市场风险,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市场风险,国家对社保基金能够投资运营以及如何投资运营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起草个人账户其他部分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和建立投资运营机制,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2.禁止性规定
(1)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国家对于投资运营的资金、运营方式、运营主体、投资渠道和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为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稳健渠道投资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投资运营。
(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社保基金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与财政资金混同。政府预算中有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3)不得用于兴建办公场所和支付经办机构运营费用办公场所的修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其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专项资金。经办社会保险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了保证基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我国多个文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
(4)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用其他用途。
七、社保基金信息公开
本法第七十条是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1.信息公开的机构
社保基金信息公开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
2.信息公开的内容
(1)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2)各项社保基金本年度收入、支出及累计结余情况。
(3)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4)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等。
3.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基本情况,本条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公开,这是刚性要求。实践中,有的为一季度公开一次,有的是一年公开一次。对于公开的方式,本条未作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咨询电话等。
本法第七十一条是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主要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需要的专项资金。2000年8月,我国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定位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储备性资金,主要用于应对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缺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不用于解决社会保险一般收支平衡问题,也不是专门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支付缺口。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资方式有: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者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有五类,包括固定收益资产、境内股票、境外股票、实业投资、现金及等价物,并明确了各自比例。
4.信息公开和加强监督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理事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条款的解读
一、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本法第七十二条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
我国对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实行政事分开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承办具体业务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我国的社保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各地区一般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名目出现。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立,由统筹地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