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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第2页)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赶走孕妇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因而,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与孕妇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女职工怀孕后遭遇流产可休多少天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能享受什么生育待遇?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应该享有相应的休假,但是休假期间不享受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不管是未婚先孕还是未婚先育,女职工都有权利休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国家、地区或者用人单位给予的津贴、保险,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应该准予他们的假期,但是假期的性质应该为事假或病假。

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事假吗?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准予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女职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工作,单位应按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不能按事假处理。

单位可否安排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加班或加点?

不可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00至次日6:00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降低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违法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女职工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若有错的话,可以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未参加生育险女职工流产或生育费用由谁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投保生育险,所产生的职工流产或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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