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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案说法社会保险(第5页)

【事件描述】

刘明是某机器加工厂的投资人,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015年9月,钱某到机器加工厂当装卸工人,双方约定工资2500元月,包吃包住。2015年10月10日上午9点,因装卸车操作失误,货物掉落,砸伤了钱某的腰部。钱某当即被送到当地三甲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瘫痪。出院后,钱某立刻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故当地人社部门决定不受理钱某的工伤认定,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钱某伤残等级为三级。钱某认为,其与机器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机器加工厂或刘明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刘明认为,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钱某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机器加工厂无需承担钱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请问,谁的说法有道理?

【专家说法】

第一,本案中,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钱某与机器加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机器加工厂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钱某支付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事件描述】

小靳是一名车间工人,在当地一家皮革厂上班。皮革厂与小靳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皮革厂每月15日前以货币的形式向小靳支付工资,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月工资是4000元月。2018年6月,皮革厂经营不善、订单减少,接连三个月拖欠小靳工资。迫于生计,小靳以皮革厂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随后,皮革厂以“在职人员辞职”为由,停了小靳的社会保险。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小靳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法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小靳认为,因皮革厂拖欠工资,其辞职并非个人意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哪个说法正确?

【专家说法】

小靳的说法正确。

本案中,皮革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小靳为此辞职的行为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60岁职工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可以领退休金吗?

【事件描述】

滕某2019年60岁了,年轻的时候换过几次工作,虽然参加工作多年,但因种种原因,他在47岁的时候,才在所在的单位建立了档案,才缴纳了社会保险。

滕某至2019年10月底满60周岁,尽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如今缴纳社保刚满13年,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滕某想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如何办理呢?

【专家说法】

全国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关补缴规定,滕某也可以找当地人社局咨询,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率,即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金申领期间身亡,其家人能否领抚恤金?

【事件描述】

王某在一煤矿国企工作十余年,2019年因企业改制,王某的部门被分流,王某和一些年龄大、技术单一的工人被约谈下岗,企业和他们达成协商后解除了劳动关系。40多岁的王某离婚多年,家中有需要供养的患病父母和上学的孩子。刚从工作岗位下来,王某很不适应。出力的零活也不是每天都有,还好,王某失业后,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还是像以前一样。

一天,王某在喝点小酒后打零工的时候不慎从高空跌落身亡。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年迈的父母和上学的孩子生活无着落,王某刚领取了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此时还处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他的家人是否可以领取王某的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呢?

【专家说法】

王某的家人可以领取他的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意外死亡,他的家人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妻子没工作可以用老公的生育险吗?

【事件描述】

在批发市场做小饰品批发生意的黎敏,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企业上班的职员陈圳。两个人相处不错,恋爱后结婚成家。不久,黎敏怀孕了。黎敏干脆不上班,做起了家庭妇女。

怀孕做产检等各项检查,眼看临近生产了,黎敏听说如果女方没有生育保险,也可以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可陈圳的公司却没有为他投保生育保险,黎敏想知道她丈夫陈圳可以向公司要求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吗,她怀孕生产可以享受丈夫的生育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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