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三)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管理制度草案与章程;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测评;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道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应当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