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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第4页)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办理此案的人员有上述行为,就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四项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回避的情形虽然有很多种,但实质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使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足够的怀疑。在这种情形下,为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有必要规定仲裁员的回避,以避免对裁决公正性的不必要的怀疑。

4.回避的决定程序

此外,本条还对回避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对于回避申请决定的形式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回避申请决定权。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本法没有对仲裁员回避的具体决定程序加以规定,可以参照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决定回避申请作出的时间。本条规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这里没有规定具体的时日。参照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时可以予以明确。

(3)关于通知的形式。本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四、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三十四条对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2)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3)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以上行为不仅有损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开性,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损害劳动仲裁的权威,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仲裁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根据本法以及刑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仲裁责任的特殊情形。将刑事责任列入仲裁责任,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2004年3月1日生效的日本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行贿、受贿以及向仲裁员行贿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我国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该条的规定,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①枉法仲裁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秩序以及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渎职罪的一种。②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③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即仲裁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仲裁机构本身不是犯罪主体。④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解聘

本条还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将其解聘。

五、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本法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开庭日期的规定。

1.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此时针对该案件的仲裁庭已经成立,具体承担对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订处理方案,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开庭日期。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关于通知的方式,本条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

2.延期开庭

(1)延期开庭的提出人

延期开庭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2)延期开庭的请求提出日期

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3日前提出。

3.请求延期开庭应有正当的理由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本法并没有对正当的理由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所处环境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

(2)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员接受另一方当事人贿赂等,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一般认为,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决定。

(3)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勘验的。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

4.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后,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并非是该案件的仲裁庭。

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本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1.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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