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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3页)

调节社会收入: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全社会收入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关系,从而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

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税收对全社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将得到的税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形成社会的基本公平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4)完善社会保险。

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先后颁布了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标准,其水平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5)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2.与本条有关的关联法规

与本条有关的关联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条,在运用时要留意。

六、国家倡导和鼓励

本法第六条是有关国家倡导和鼓励方面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与本条相关联的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条。

七、参加和组织工会

本法第七条是关于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

1.工会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工会只能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这里所讲的中国境内,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述三类地区的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应允许这部分人加入中国工会。

2.工会的主要职责

(1)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起草和修改提出意见。

(2)参加用人单位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

(3)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

3.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

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对于股票或其他投资收益超过其工资收入的职工,仍可以单位职工身份申请加入基层。

工会。

在运用本条时要注意与之有关联的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条。

八、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本法第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对本条充分的理解要参考相关联的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条。

九、劳动工作管理部门

本法第九条规定了劳动工作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九条。

有关促进就业条款的解读

一、国家扶持就业

本法第十条对国家扶持就业作出了规定。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3)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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