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用人单位裁员
本法第二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裁员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整顿期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
对于判断是否达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法律并未给出统一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2.提前说明并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将涉及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这里只是报告,而并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3.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对有关裁员方面的理解,要与以下相关联的法规联结起来:(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十三、经济补偿
本法第二十八条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
1.哪些情况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要参考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八条。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十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本法第二十九条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有关职业病种类和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必须达到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外,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