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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5页)

1.什么是社保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它是国家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保障和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筹集建立的资金。

2.社保基金的运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应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远离风险,实现持续保值和增值。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2)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本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其设立和具体职能在《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前,暂时依照现行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对本条中的“任何组织”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党派,也包括了政府和政府部门,还包括了管理和经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六、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

本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规定:(1)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2)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七、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责任本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国家和用人单位的发展福利事业的责任的规定:(1)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2)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有关劳动争议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本法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争议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实践中尚有一小部分劳动纠纷处于法律规定之外。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读。

二、解决争议的原则

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对解决争议的原则作出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解读。

三、调解和仲裁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三个程序,本法第七十九条对三个程序之间的衔接作了规定,明确了由上一个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的前提条件。

劳动争议处理的三个程序

序号程序定义说明

1调解

调解是指用人单位争议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

调解的过程。它不包括

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

程序上的调解活动

调解程序是法定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享有是否选择调解的自主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序号程序定义说明

2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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