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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2(第1页)

第三章社会保险法解读02

3.失业保险费负担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本法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

(1)支付失业保险金。

(2)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

标准。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这三档期限为最长期限,并非实际领取期限,实际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情况确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长期限。

2.累计缴费期限

累计计算缴费期限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3.再次失业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

(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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