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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第3页)

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易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本法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谁担任仲裁员并不知道,对仲裁员的情况也并不了解,为了便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监督,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在仲裁庭组成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虽然该案件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已经确定,但仲裁庭只是一个对该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组织,所以对当事人的通知仍然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

1.书面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这里的“书面”

通知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信件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述的通知形式。

2.通知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仲裁员回避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仲裁员回避的方式

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

(2)当事人提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

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回避应不仅适用于组成该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还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3.回避的情形

本条规定回避的情形如下表所示:回避的情形说明

序号回避的情形说明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理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处理结果会涉及他们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王某为仲裁员,李某为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李要求张支付工伤医疗费,而李某又与承办此案的王某发生过矛盾,若此案由王某审理,王某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李某不利的裁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某就应当回避,而李某也有权要求其回避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仲裁的

“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如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朋友,则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决定是否回避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

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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