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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2(第6页)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征收

3足额征收义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既不能超过应缴数额,也不能少于应缴数额,而应严格按照依法确定的应缴数额征收4告知义务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者隐瞒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也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账户通知单,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时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如何确定本法第六十二条解决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时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这一数额是在参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的增长确定的,是一个推定数额,可能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也可能低于实际应缴数额。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补办申报手续。

(3)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本法第六十三条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通常处理办法包括五个方面,如下表所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规定序号处理规定说明

1

责令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用人单位自己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是社会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征收机构不能随意省略这一程序,剥夺用人单位自己改正的机会2查询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对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进行的查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信息,不得拒绝、拖延

3

申请有关部门划

拨社会保险费

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有余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目前,只有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采取划拨的强制执行方式。行使划拨权必须依法进行,首先由征收机构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

要求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

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就该账户余额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对剩余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征收机构可以根据延期缴费协议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于担保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以处置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

申请人民法院扣

押、查封、拍卖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扣押、查封决定,将用人单位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并可以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条款的解读

一、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本法第六十四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按照一个社会保险险种设立一个独立基金的原则,分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2.社保基金的财务规则

社保基金的财务规则体现在三个方面,如下图所示:分别建账、

分账核算

各项社会保险在保险目的、覆盖人群、筹资模式、运行模式、支付项目等方面不尽相同,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应彼此保持相对独立性,分别建立账户,分别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各社保基金之间调剂使用。

执行统一的

会计制度

社保基金关系到巨额资金,必须规范财务行为,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才能使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让人一目了然,更好地接受监督和检查,也能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专款专用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除了有关国家规定的支持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一定的投资运行外,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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