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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2(第10页)

即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保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3

全国社保数据

中心建设

即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保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有关社会保险监督条款的解读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本法第七十六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会保险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作出了规定。

1.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执法检查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要求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2)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①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②对本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3.其他监督方式

除以上两种方式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如对有关社会保险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对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等。

1.行政监督的特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其特点包括:(1)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监督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监督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1)行政监督部门及范围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监督的依据

行政监督的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外,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3)行政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职工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②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谎报或者隐瞒情况。

三、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本法第七十八条是关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的规定。

1.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财政监督,具体工作包括:

(1)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部门监督。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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