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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3(第1页)

第三章社会保险法解读03

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1)定期听取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

(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4.问题处理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六、信息保密

本法第八十一条是关于信息保密的规定。该条中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可能在其工作中获取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部门。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

本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接受举报、投诉的单位应按如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举报进行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2)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在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并立即进行处理,不得推诿。

八、社保权利救济途径

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社保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1.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未按照规定结算的;违法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个人财产的;对用人单位、个人的处罚决定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简述如下表所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序号救济途径说明

1行政复议

如果对税务机构征收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如果是对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行为不服的,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社保经办机构侵害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救济途径社保经办机构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致使个人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费。

(3)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个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侵害自己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入社保,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此外,个人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解读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办社保登记,否则即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应自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保登记,否则即属违法。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否则即属违法。

2.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根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2)罚款。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罚款的注意事项

(1)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

(2)给予罚款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非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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