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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社保问题解答(第2页)

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90日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什么时候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以及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用工之日起(含试用期)30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人员流动性大的岗位怎么参保?

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未达到月计薪天数(21。75天)并且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职工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从职工工资代扣个人缴费部分与统筹部分一并申报缴纳。

不参保有哪些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受到举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的规定,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期限为一年。

3.职工在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定待遇支付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现漏缴社保费,能补缴吗?

1.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到社保局和地税局申报补缴。

2.企业自查发现漏缴社保费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或者被劳监局、社保局、地税局发现漏缴社保费的,配合调查取证,先在人社局建立缴费职工档案,然后持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财务记账凭证、工资表到社保局和税务局申报补缴。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港澳台居民在本地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港澳台居民在本地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本地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参保手续在社保部门办理。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可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何种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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