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2页)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第2页)

劳动者可以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要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以职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职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职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1)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职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其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职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职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依据。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职工的工作年限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职工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工作不满10年”不包括工作已满10年的情况,是指工作已满1年以上,9年以下(包括9年)的,享受5天的年休假。其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样不包括工作已满20年的情况,是指工作已满10年(包括10年)以上,19年以下(包括19年)的,享受10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作一年以上,如果职工的累计工作只有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很明显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12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1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职工5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怎样计算自己的年休假天数?

1.职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单位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单位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给年休假,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的行为与国家确定的劳动保护、工资制度相冲突,同时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强制性规定。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十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职工有哪些途径去解决年休假纠纷?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职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应如何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