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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第2页)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

2建档

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3个人权益记录

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5社保待遇支付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6

公布和汇报社保

基金情况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续表

序号职责说明

7社会保险稽核

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

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9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

系统

三、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本法第九条对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下表所示: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

序号职责说明

1

参与社会保

险重大事项

的研究

(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

参与社会保

险的监督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2)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3)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4)法律救济协助

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条款的解读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法第十条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作出了规定,如下表所示:续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序号参保对象说明

1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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