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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6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因此,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属于本法列举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范围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4审查和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在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是要简化程序,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而且,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依据是他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因此,法院只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就可以了,一般只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查。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如果调解协议不合法的,就裁定予以驳回。比如,调解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就不能发出支付令,应当驳回

5

清偿或者提

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支付令发出后,用人单位要么按照支付令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要么提出书面异议序号程序操作说明

6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4.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本法没有对支付令失效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那么,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就给了劳动者一个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也就放弃了劳动仲裁的救济方式。

有关仲裁一般规定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本法第十七条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出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原则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目,进行合理布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本着精简、效率的原则,要有利于劳动者仲裁,有利于化解劳动纠纷、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设立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原则,省级政府决定在市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就可以考虑不必在每个县都设立。本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市辖区和县都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续表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各个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在设区的市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总之,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辖区相互不重叠,但辖区总和要覆盖全部行政区划。

二、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如下表所示: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序号部门职责

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本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序号组成代表说明

1

劳动行政部门

代表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需要把握劳动关系的全局,协调各方面利益。本法明确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方代表,体现了政府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2工会代表

工会代表作为工会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广大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企业方面代表

即雇主代表组织,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组织,其中主要有中国企业联合会,但在有些地方则可能是各种形式的商会或者其他企业联合组织,如深圳的外商投资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对当事人的说服、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的好处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获得多方面的协调与支持,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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