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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第1页)

第三部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

管理知识问答

第一章劳动关系管理

哪些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应遵循什么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哪些人员?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2)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3)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4)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是否需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有必要建立职工名册。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失业率等都有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1)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职工名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3)不建立职工名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工时有权要求劳动者告知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有权在招聘时询问和了解应聘者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等,应聘者也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员工以欺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仍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并且,如果因为员工的欺诈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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