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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第4页)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时要注意:(1)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违反公平原则;(2)国家没有对哪些方面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根据双方的需要进行协商;(3)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责任比劳动者多,主要涉及培训费、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岗位变化、工资、福利分房等。

劳动合同中哪些事项可以约定违约金?

只有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两个事项可以约定违约金,保密事项不能约定违约责任。

约定专项培训违约金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在约定专项培训违约金时要分清一般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的区别,不要混淆,一般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要明确具体。用人单位专项培训出资要有支付凭证,以便用人单位举证,没有支付凭证仲裁是不认可的。专项培训费用的内容包括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学费和资料费,间接费用是因培训支出的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培训用器材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何约定培训费赔偿办法和规避风险?

(1)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4)没约定服务期的:一是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二是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5)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6)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单位付清培训费)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向职工索赔。

竞业限制适用于哪些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期限有限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有什么限制?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啻为一种昂贵的工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具体数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只是部分省市对补偿标准作了规定。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只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等同于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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