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3)因发生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4)境外(含我国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
(5)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将按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标准的50%作为限额据实支付(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参保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保险待遇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无须办理市外就医手续,但在就医时应选择当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市内生育协议机构的标准作为限额据实支付。
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
(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结算。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5)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不需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产假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3)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4)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5)与产假相关的其他证明。
(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及提供单位转账的对公账号(同扣费单位同名的对公账户)。
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申领计生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3)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应提供生育津贴垫付凭证及提供单位转账的对公账号(同扣费单位同名的对公账户)。
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