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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第7页)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征。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aO2<5。3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癌;

(42)放射性肿瘤。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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