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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5页)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条款的解读一、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六条是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1.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则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受劳动法调整: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2.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身份证明。

(3)劳动者应聘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上述第(1)(3)(4)项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及其效力本法第十七条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及其效力作出了规定。

本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必须合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在订立时某一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此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作了修改,导致该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新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该条款的内容并不违法,但是,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变更。

与此条款相关联的法规有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至第五十条,可以参考。

三、无效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八条对无效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

1.哪些情形下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本条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劳动者不满16周岁等。

(2)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除了本条规定中提到的欺诈、威胁之外,采取其他如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依据本条第二款,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时需掌握一项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次要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2.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

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类似,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四、劳动合同形式和条款

本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条款进行了规定。

1.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条中所列举的七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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