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3保守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4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经费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可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
十二、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本法第十八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约定的不明确,会引发争议。事先约定不明的情况通常有:(1)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
(2)劳动条件的约定不明。
(3)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事项约定不明。
根据本法有关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些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了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本法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有的企业、行业、区域内并没有集体合同,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同等岗位、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情况在没有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
除了劳动法,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对于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对于职业危害防护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十三、试用期的规定
本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
1.限制性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①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
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与试用期有关的问题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3年、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3天、5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1个月或者2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