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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案说法社会保险(第4页)

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保费?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不仅是许多职工心中的疑问,更是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的充实和劳动双方的切身利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保费。而所谓的“依法缴纳”,主要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足额缴纳,而并非直接支付给职工。

因此,用人单位将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职工并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将其应缴的社保费支付给职工,那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首先,由于本应支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职工,这将直接导致社会保险的基金累积变小。而基金累积变小的结果将导致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总额变小,最终不利于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其次,如果将本应支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职工,那么该职工势必不会参加社会保险。当该职工患病、负伤、生育、年老、失业之时,他将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也将不能得到保障。最后,当职工需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却因未缴社保费而被拒之门外之时,他或许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但当职工的能力不足以承担的时候,他往往会转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导致职工遭受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因此,最终职工需享受的社保待遇可能将由用人单位“埋单”,这将变相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由于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减少社会保险的基金累积,更不利于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应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保费。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事件描述】

林某在温州一家单位上班,因为家到单位的距离较远,林某购买了小汽车,每天开车上下班。一年多来虽有小剐蹭,但也都没什么大碍。2018年12月5日,林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开车回家,下班高峰期车流量比较大,在一个右转弯的路口,林某被后面车辆追尾,他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林某承担次要责任。林某伤势严重,出院后还需要康复治疗,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工作。林某家属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去找单位申请工伤,但是单位不承认林某的伤属于工伤,林某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主张工伤权利?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林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占次要责任,他的情况符合工伤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执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地干活被砸伤,一年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事件描述】

唐某技校毕业后,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衢州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工地做电焊工。

2017年6月5日,唐某在工地作业时,安全带未绑紧,他从脚手架脱落,左手被砸伤势严重,头部受伤。

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还是因为伤势较重,导致唐某左手截肢。唐某老家湖北农村,20岁的小伙子失去左手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公司认为是唐某自己疏忽造成了受伤,只是为其支付了医疗费,补偿给他一万块钱就不再管他了。他只好回老家休养身体和精神。一年多后,2018年12月,他听老乡说在工地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他不知道自己的这种一年多后再申请工伤还可以吗?

【专家说法】

对于唐某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却不得不告知,他已经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层层转包,在工地干活受伤该谁负责?

【事件描述】

史前听说邻村的邓某在宁波某建筑工地做部分土建的包工头,于是投奔着邓某到工地打工。史前在搭建建筑结构的时候,脚手架突然脱落,史前头部被砸伤,颅骨骨折。送医后,邓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没钱支付了。因为邓某属于分包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而邓某的包工队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邓某找到上家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希望该公司能承担治疗费用被拒绝,史前的家属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史前的治疗,该由谁来负责?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史前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应该由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单位洗澡摔伤算工伤吗?

【事件描述】

段某是某鸡场饲养员,在工厂做了三年的饲料添加工。由于饲养员们也常会做些清理鸡舍的活儿,经常会弄脏衣服和身体,所以工厂在饲养厂外的工厂院内设置有洗浴区。下班的员工可以清洗后回家。虽然工作累点,但段某觉得自己读书少,这点简单的力气活儿还不成问题,工作环境差点,和农村老家比他很快适应了。每天能洗个热水澡,也是算好福利了!

这天段某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

伤情稳定后,段某要求工厂申请工伤认定,工厂却认为,段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原因更与工作无关,工厂只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一些慰问金,不可能为他认定工伤。

段某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专家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应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

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公司为带沙工作的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职工洗浴也是从岗位上下班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在公司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污物,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所述,段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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