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五条是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关职业培训条款的解读
一、发展目标
本法第六十六条对职业培训的发展目标作出了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款,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
二、政府支持
本法第六十七条对职业培训方面的政府支持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职业培训
本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理解本条时请阅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四、职业技能资格
本法第六十九条是关于职业技能资格的规定:(1)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条款的解读
一、社会保险和福利条款发展目标本法第七十条确立了社会保险和福利条款的发展目标: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协调发展
本法第七十一条就社会保险水平的协调发展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基金来源
本法第七十二条是关于基金来源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其基金来源因险种的不同也不尽相同。
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以及管理,主要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享受社保情形
本法第七十三条是有关享受社保情形的规定。
1.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
社会保险待遇: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
2.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劳动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3.享受规定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3)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具体请参阅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解读。
五、社保基金管理
本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