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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第9页)

十五、作出裁决

本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仲裁如何裁决作出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当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分歧时,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裁决。

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中至少应有两名必须互相赞成对方的意见。如果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也就无法按此种方式作出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仲裁实践中,三名仲裁员各执己见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当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采用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

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庭的主持者,要负责整个仲裁庭的审理工作,但对于仲裁裁决的表决权,他与其他仲裁员是平等的,只有投票的权力,没有特权。在实践中,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首先应当组织仲裁员重新对案件进行表决,以形成多数意见。当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按法律规定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另外,如果形成的多数意见是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首席仲裁员也应服从多数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十六、裁决书

本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1.裁决书的内容

本条规定只列明了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为一份完整的仲裁裁决书,还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裁决书的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情况、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员姓名、审理过程等。

2.裁决书的要求

仲裁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这就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是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但裁决却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而是统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但应注意的是,一旦有仲裁员不签名,仲裁庭就应在仲裁书中对这一情况作适当的说明,以此证明该仲裁员参加了审理工作。

本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序号类别说明

1

追索劳动报

酬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追索工伤医

疗费的案件

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追索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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