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解到辍学学生的辍学原因之后可以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针对未成年父母观念落后,认为读书无用,不如早点让孩子打工挣钱的情况,应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首先,明确告诉家长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要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行为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其次,学校应该多做家长思想工作,打消家长“读书无用论”的观念,给家长讲清楚“扶贫先扶智”的脱贫规律,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应该将眼光放长远一点,接受教育能够让孩子拥有更广阔的视野,了解更多的知识,对孩子自身、家庭和社会从长远看都是有利的;最后,如果学校劝说无效,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学校将孩子监护人告上法庭的案例,通过司法权力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未成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导致的辍学,学校应该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辍学学生建立信息档案,争取经济上的帮扶,减轻辍学学生家庭经济上的压力,确保辍学学生有条件接受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已经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同时补助寄宿生活费和营养膳食费,面对特别困难的辍学家庭,学校和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财政保障或者联系社会公益组织寻求帮助。首先,学校应当从发现贫困辍学学生到劝导贫困学生返校再到防止贫困学生再次辍学等全部环节,建立明确和有效的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从制度上保障贫困辍学学生能够接受教育。其次,学校应当和社会帮扶力量建立联系,设计贫困学生帮扶基金和贫困学生奖学金制度,并且给予贫困学生一定的倾斜,一方面通过奖学金制度激励贫困学子,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经济困
难,增强获得感。
针对因学生自身原因导致辍学的,比如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障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该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带领下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以保证因自身原因导致辍学的未成年学生有条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对智力上接受普通义务教育但需要家人照料的残疾人,学校可以开设“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的残疾学生生活设施,以便于家长能够到学校照顾残疾子女上学,甚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为照顾残疾学生的家长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增加收入来源。
27。学校如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构建安全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其中,学校保护尤其重要,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担负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聚集的未成年人数量最多,未成年人在学校所处的时间也最长。但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且法律、安全意识薄弱,容易遭受不法及意外侵害。基于这种考虑,学校在平日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应积极建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地预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学校要在安全管理上制订一系列严密措施,如安装监控设施,与公安部门及时联网,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给全体师生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生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开设安全教育课,把安全知识教育列入全年校本课程教学计划,以课堂教学形式设专课;开展安全知识学习,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视情在全国消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开展户外活动时,应准确辨识自身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的所有危险源,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策划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尤其是组织重大集体活动之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程度、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发生概率、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最佳方案等内容,确定重点防控目标,加强安全管理,消
除安全隐患。
28。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近年来,校园伤害纠纷频发,除了校园欺凌事件以外,学生因课间打闹、体育运动受伤等校园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最大限度减少校园伤害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以下十二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的。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相关规定,并作了相应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
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即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9。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教育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未成年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最重要的财富,学校应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使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获得全方位的发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此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专门学校还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在开展教学教育工作时,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制度和教学内容进行课程的创新与发展,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学校和教师应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0。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该如何安排?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未成年人的主要时间均在学校度过,以上课为主。
周一至周五,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去必要的用餐与休息时间,主要内容为完成课堂作业与预习复习。学校在保证学生的课业质量的同时,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户外体育等课外活动,提升学生身体素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虽相对宽裕,但大量家长仍将超过一半的时间安排为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及兴趣班,建议家长尽量多安排体育锻炼,提高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具体而言,在安排未成年人业余时间时应当
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制订计划时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在制订计划时一定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并给孩子留出一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和空间。家长可以规定一天的学习时间、游戏时间等,在制订这一计划的时候,要充分注意到孩子的年龄特征和能力水平,不能提出超出孩子能力范围的盲目要求,使之丧失信心;也不能要求过低,使之丧失兴趣。从宏观上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把握,这样也可以训练孩子的自我管理能力。
二是让孩子进行体育锻炼。好身体是开发孩子智力的物质基础。父母最好能根据孩子的身体状况和客观条件制订出一个体育锻炼计划,一定要拥有一个健康强壮的身体。在课余时间,家长可以陪孩子进行一些体育锻炼,如跳绳、打乒乓球、游泳等,让孩子增强体质,健康成长。运动强度不要过大,但要保证足够的锻炼时间。
三是培养孩子的自学能力。父母要有意识地培养孩子自学能力。开始时在边上指导孩子,再逐步让他自学课外书籍,让他养成自学的好习
惯,成为书本的主人。
四是合理地给孩子布置做一些“家庭作业”。“家庭作业”有书面的,更多的是口头的,还有许多开放性的,如组织家庭会、动手操作、社会调查等。这些作业,都是父母增强孩子素质的有效措施。父母绝不能以应付老师的方式对待,而应该督促孩子严格按要求去经历、去实践,有任何的敷衍了事,父母都不应该签字,以帮助孩子取得进步。
五是培养孩子阅读书籍报刊。父母要让孩子知道,书籍报刊的信息量大,知识面广,以读书为乐事,既可以排遣烦忧,愉悦性情,又可以获取知识,增长智慧,对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利。父母可以订几份适合孩子阅读的报纸,培养他们关心时事的好习惯。
31。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乱收费怎么办?
当前,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教育系统的不正之风。为此,《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如向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对此国家已明令禁止,如果学校再向学生收取这项费用,即为非法收费,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择校费”
极分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