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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3页)

孙辈的监护教育之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该条规定不仅对委托照护的前提作出了要求,同时对被委托人的选任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尊重了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将“代为监护”修订为“代为照护”,一字之改,体现立法者在未成年人委托监护态度上的微妙变化———委托监护不能一托了之。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不仅包括物质层面,更重要的是精神、心理层面的交流。以往外出务工的父母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见面频率都很低,一年只见上两三次。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电子通信工具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应时代发展,在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外出务工的父母们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视频电话等媒介,增加沟通频次和内容,在经济条件许可时增加回乡次数,以弥补委托照护的不足,让留守未成年人感受双

份的爱。

17。如何提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陪伴孩子成长的家长、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也是开始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教育形式,是为孩子即将开启的人生扣好“第一粒扣子”。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质量的高低,并对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其一生的进程。因此,提升家长家庭教育素养,可以全面提升家长综合

教育水平。

一是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部分家长认为,父母、监护人只负责赚钱养活孩子,而教育孩子是学校的责任,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是最重要的。因为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质,造成了不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广大家长要及时了解掌握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努力把握家庭教育的规律性,切实增强家庭教育的有效性。要杜绝重物质轻精神的家庭教育倾向,很多家长认为只要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物质条件就可以了,对孩子的物质上的要求有求必应,容易使孩子陷入拜物主义和享乐主义,丧失自立自强、吃苦耐劳的良好品德。家长要提升自身修养素质,树立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随着孩子的成长,视野日益扩大,父母将不再是孩子崇拜的偶像,父母的形象也不再高大。父母要成为孩子的一面“镜子”,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地用自己良好的品质感染孩子,用自己强烈的责任感和自强不息的意志熏陶孩子。让孩子感到自己父母是最棒的、值得自己骄傲的。

二是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孩子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心智和性格有不同的特征,家长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幼儿园、小学、中学阶段特征,把握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家庭教育的规律性,明确各个阶段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这样在引导孩子成长过程中才会事半功倍。监护人需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环境,在孩子从出生到升入中学乃至大学才会和家庭分开,父母构成了孩子的主要交往对象。因此,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一定要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孩子有着强烈的情感影响。孩子情感遇到冷落,容易造成智力发育迟缓,容易产生焦虑和畏惧;反之,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通常性格开朗、活泼大方。因此,父母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

情感氛围。

三是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教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高度,家长要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水平,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互相借鉴优秀的家庭教育方式,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监护人家庭教育知识的提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初步认识到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重要性。老话说的“好孩子不用管”是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一个误区。

无数事实证明,好孩子是教育出来的,家庭教育需要学习和感悟,家长提升自我素质是搞好家庭教育的不二选择。第二个层次,家长只学习具体的教育方法。家长经常问:孩子不爱做作业怎么办?孩子做事磨蹭拖拉怎么办?孩子早晨不爱起床怎么办?当得到答案之后,回去总是照本宣科地执行,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会有效果,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按下葫芦浮起瓢,下次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第三个层次,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家庭教育的理论,形成科学合理、适合自己家庭和孩子情况的家庭教育理念,全面提升自己的知识层次和修养水平。要学会做一个智慧的家长,学会融会贯通,因材施教引导好孩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家

庭教育水平和认知能力。

18。什么是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参加监护义务履行、监护教养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系列亲职教育课程,从而改善和提高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和能力,督促与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亲职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俄罗斯称之为“家长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为“亲职教育”,其含义为对家长如何成为一个称职的好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国家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力。

强制亲职教育已经走入我国的司法实践,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设“亲职教育”课堂,此后多省市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了探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遗弃罪案件:遗弃罪受害人乐乐(化名)的妈妈王某是外地来沪人员,在老家已婚并育有一子,来沪后在一家足浴店内工作。2006年初,她与一名顾客胡某发生了一夜情,并生育了乐乐。随着乐乐逐渐长大,事情最终败露,王某的丈夫与她离了婚。离婚后,王某找到乐乐的生父胡某,要求胡某将乐乐带走抚养。在多次吵闹未果之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乐乐判归胡某抚养。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胡某是乐乐的亲生父亲,但考虑到胡某及其家庭对乐乐的排斥态度,以及乐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法院还是判决乐乐随王某生活,由胡某每月向乐乐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同时补付抚养费96000元。王某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居然将孩子偷偷扔在了法院,乐乐被临时安置在上海市某儿童保护机构。法院不懈寻找了几个月后,找到了王某,劝说她将乐乐接回。然而不久之后,王某因为生活的不如意,又将乐乐遗弃在法院门外,这次她再也没有出现。此后几年,在法院的帮助下,乐乐辗转住过多家福利机构,但渐渐长大的乐乐始终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2018年8月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她对遗弃乐乐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此时乐乐已年满十二周岁,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综合考虑现实状况、乐乐的真实意愿及王某的悔罪表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且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几年来,乐乐一直面临着母爱与家庭的缺失,法院以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体现法律温情的判决,给了王某应有的惩罚,也给了乐乐应有的温暖。判决之后,法院定期为王某组织亲职教育和心理干预,帮助其从思想到心理上都切实承担起一个母亲的职责。法院之所以采取强制亲职教育的举措,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学习教育后,深刻反思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及改善亲子关系,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文明教育的能力,通过实际抚养行为,修补母子感情,抚养乐乐健康成长。此后,王某定期参加法院举办的“为孩子父母学校”(“为孩子父母学校”是1989年8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等单位联合创办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倡导、维护和睦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调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听取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知识、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等,在接受法院的强制亲职教育一段时间后,王某已经能够给乐乐一个较好的家庭教育了,乐乐也比从前快乐多了,还在学校取得了优异成绩,原先的被遗弃儿童,也渐渐成长为拥有爱和希望的少年。

意义深远。

19。父母离婚时、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权的除外。

抚养权归属。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具体如下:一是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措施。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不存在确权问题。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实施探望时,如果子女对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十周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知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保护。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离婚时,父母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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