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未成年保护法小常识 >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3页)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3页)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必须要严格遵守本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见利忘义,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这里应当说明的是,本法禁止的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并不是说学校一概不能收取任何代办费、服务费。对于一些正常的、必要的学校服务性收费、组织活动收费,如组织学生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话剧所收的费用或者为骑自行车的同学提供的专人看车的服务收费等,本着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学校在提供此项服务时非营利的原则,是可以收取的,法律禁止

的是一种谋利行为。

对以上这些学校乱收费、变相推销的行为,有两种处罚结果:一是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既违背了教育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教育环境的净化,家长们在面对推销时应坚决说不,有必要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

32。发现小区幼儿园招录了一名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保安,作为家

长,应该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更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家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

2019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8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完善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意见》共十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对象、禁入行业、入职查询、执行监督、配合协调等六个方面对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入职门槛、加强源头预防明确了要求。《意见》明确受限人员范围,禁入的行业,黑名单数据库信息,分类明确执行监督部门,衔接协调机制等。《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对于经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不予录用。其中,“违法犯罪记录”的范围也根据预防需要采用“宽口径”,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至此,各地已经长期试行的、已经取得卓有成效的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确立。从强制报告案件范围看,该制度核心要义是强制要求负有特殊职责者在遇到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危险时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求能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发现、及时侦控、及时审判,尽可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缩减。该意见第十六条还规定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者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的处罚制度。如果单从规范层面看,行政与刑事处罚手段的相互补充似乎足以实现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者的约束,促使其在面临处罚的压力下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明知存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或者明知未成年人面临不法

20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把“大灰狼”挡在门外。若未按规定查询,将被追责。

2020年10月17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人们生活需求的变化,低龄儿童照料的问题日益凸显,各类托育机构、临时看护组织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一批新兴行业应运而生。这些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行业及岗位均应纳入综合考量的范畴,扩大行业禁入范围,才能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禁入范围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33。什么是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面向的是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留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对其开展相应的义务教育及行为矫治。专门学校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专门学校的前身是工读学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34。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如

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及托管机构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此前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及托管机构准入门槛过低,安全隐患多。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上

述规定。

另外,突出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优良的教育环境,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加强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校园法治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好未成年人从业禁止人员库,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救助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逐步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社

会警示系统。

校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义务,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校外托管、培训机构除了托管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接受校外教育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机构的场地和教学、锻炼、游玩设施应当保证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校外教育机构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不仅要从内容和形式上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要防止在活动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树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法治观念,机构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政府层面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相关机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界定相关机构的分类和规划,加强管理,对相关机构的准入、教学质量、服务评级和退出机制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对相关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结合发现的运营、办学、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未成年人保护隐患。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对相关机构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

35。学校应对哪些学生提供帮助和便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贫困生经济上的困难严重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学习质量和身心健康,部分学生成为经济和心理的“双困生”。因此,做好贫困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比单纯解决经济问题更为重要。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重视对贫困生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在思想上“脱贫”。各学生工作部门要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在学生中开展挫折教育、成功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打消“等、靠、要”的念头,通过开展思想工作,缓解贫困生的心理压力,促进其个性健康发展,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解决贫困生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让贫困生自立。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劳动获得生活资助。

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学校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给贫困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是对品学兼优学生的资助,要使其在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助学过程也是一个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促使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在掌握贫困生情况,建立贫困生资料库的基础上,还应建

立完善的贫困生认定机制。

对于身心障碍的学生,例如受到家庭暴力的学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对于遭受重男轻女不公平待遇的女学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

教育。

对于身体残疾的学生,《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1)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2)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3)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