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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第2页)

女职工怀孕流产假期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单位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侵害妇女劳动保护的权益的单位和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对侵害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确定女职工有计划外生育事实?

可以向女职工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有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判定女职工是否有计划外生育事实的证据材料。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作出相关规定,则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其以下待遇:

(1)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如果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即使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亦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费用将自行承担;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酌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休息时间参照单位内部关于病假或事假的规章制度处理。

女职工非婚生育,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我国原《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按照“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的处理原则,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于女职工怀孕生产后的生理变化,用人单位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可酌情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同时,提供与产假待遇相同的休息时间是女职工复原身体、照顾婴儿之必须,不可剥夺;但如果完全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待遇无异,则不免不公,更有可能产生部分女职工恣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长期不能在岗提供正常劳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负担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分情况。

处理:

(1)如果女职工能够提供医院证明文件的,可以参照单位内部关于病假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期限和待遇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规定。

(2)如果女职工无法提供医院有关证明,而身体情况又无法正常从事原岗位劳动的,可以参照单位内部关于事假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间可暂停发放劳动报酬。

但上述两种情形下,社会保险仍应按期缴纳。暂停发放劳动报酬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应承担的部分可在女职工返回原岗位工作后从其劳动报酬中扣除。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国家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有监察、处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一,违反从事劳动保护的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违反经期保护的规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违反孕期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第四,违反哺乳期保护的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对违反产期保护的规定,处罚措施稍有差别,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产假低于98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受到“性骚扰”未及时处理有什么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条款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仅应该预防,还应该制止此类现象,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利用从属关系或者职业便利实施性骚扰的,依法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性骚扰情形发生时未及时处理,致使女职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叫未成年工?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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