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计件工资制下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的规定。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另外,1994年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休息日最低保障
本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休息日最低保障的规定,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与本条款有关联的法规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八条。
四、工休办法替代
本法第三十九条是对工休办法替代作出的规定。
本条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1.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
目前,我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本法第四十条是对于法定假日的规定。在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关于法定假日,2013年12月11日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确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六、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本法第四十一条是对工作时间延长限制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