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3.哪些待遇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剔除了上述各项工资、津贴和有关待遇以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应当予以剔除的各项工资、津贴和有关待遇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与本条有关联的法规
对于最低工资的理解,请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解读,另外,还要结合以下关联法规:
(1)《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八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
(5)《最低工资规定》。
四、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各省市、地方政府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五、工资支付形式
本法第五十条就工资支付形式作出了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2.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对于一次性工作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工作完成后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克扣
本条所称的“克扣”不包括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克扣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情形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