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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4页)

二、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本法第十一条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职业介绍机构的类型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2)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3)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另外,《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一条也对此有规定。

三、平等就业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即: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本法第十二条就平等就业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四、男女平等就业

本法第十三条对男女平等就业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照顾到妇女生理特点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实现。

依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主要是指《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中附件规定。

2.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在其他工种和岗位的招工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和条件。否则,将构成对妇女的歧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特殊人员的就业

本法第十四条对一些特殊人员如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作出了规定。

1.残疾人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残疾人保障法,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少数民族人员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2)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3.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六、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用人相关规定本法第十五条对于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的用人作出了规定。

按照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时应注意,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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