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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2(第3页)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二十一、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本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部分无效的意思

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包含两层意思:(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2.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表现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3.是否有效的判定机构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二十二、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本法第二十八条是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的规定。

1.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支付的要求为了适应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2.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数额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条款的解读一、合同的全面履行

本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1)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3)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

(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

(5)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

本法第三十条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保护。

1.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货币工资的涵盖范围

序号类别说明

1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3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

(1)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2.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需要遵守有关国家规定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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