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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米小说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试题 >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第3页)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第3页)

(25)劳动合同的变更条款;

(26)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27)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28)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29)经济性裁员条款;

(30)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条款;(3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32)预告解除条款;

(3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条款;(3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35)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条款;(36)竞业限制条款;

(3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8)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39)其他。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什么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竞业限制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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