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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案说法社会保险(第3页)

谢某是一家啤酒厂的员工。一天他在工作时不慎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小碎玻璃伤到眼部,送医后,被诊断眼角膜损伤。

医生表示谢某的眼病无法根治,必须长期用药维持,一旦停药眼压即升高,会造成不良后果。谢某不同意终结医疗,那么,医疗未终结公司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吗?

【专家说法】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啤酒厂应在谢某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必等到医疗终结。

谢某的这种情况需要暂停工作医疗救治的,医疗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连续失业,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

【事件描述】

段某在一机械加工厂工作,2017年7月,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此时工作不到五年的段某也因此下岗失业。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的帮助下,2018年3月,段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可是仅过了半年多,段某就因为无法适应岗位技术要求而被新公司辞退。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后,段某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段某,由于其已经领取了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最多还可以再领取六个月。段某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了五年多,也缴纳了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可以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为什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却说自己只能申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呢?

【专家说法】

虽然段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五年,但是由于段某是在工作不足五年时失业,后来又再次参加工作的,因此,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费缴纳时间是应当重新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因工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事件描述】

煤矿工作是个高危的作业,安全生产真的不能掉以轻心。赵某在煤矿工作多年,谨记安全下井原则,他们分队多次获得安全标兵奖。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3月,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当时李来正在坑道口,被强大的气流击中,摔成重伤。赵某头部、左腿、肋骨等多处受伤,其中头部的伤最重。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赵某头部的伤残等级为4级,左腿为8级,肋骨为9级。赵某想知道,像他这种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3。5晋级原则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本案中,赵某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身体不同部位的受伤等级分别作出了鉴定结论。可见,赵某的伤残等级不同,应以最重的等级定级,赵某头部为4级伤残,因此赵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伤残,应按此享受工伤待遇。

伤人犯罪后工伤保险待遇被终止合法吗?

【事件描述】

江某是一家机床厂的职工,2012年7月的一天,江某在车间干活时,机器传送带卡住,导致他右臂骨折,经劳动部门认定为7级致残,此后江某享受了工伤待遇。

2015年3月,江某因聚赌打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8月20日,机床厂依法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

江某刑满出狱后,找到该机床厂要求恢复其工伤待遇,但厂领导说由于江某违法犯罪,厂里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江某的要求。江某的家人想了解,厂子的这种答复合法吗?

【专家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考虑到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未收监执行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给予工伤待遇。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本案中,江某犯罪刑满释放后,还应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他被判刑并没有被剥夺此项权利。机床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江某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江某依法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

待遇。

单位每月应缴的社保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事件描述】

罗燕是国内某食品加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的起草、审查、续签和归档等管理工作。罗燕平时的工作认真负责,经常听取同事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得企业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在2018年2月的某一天,罗燕收到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小李的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小李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所以要求公司不要为他缴纳社保,并希望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他。

罗燕看到这封电子邮件之后,觉得小李的想法怪怪的,因为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是一个常识,从来没有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但至于怪在哪里,罗燕却又不甚明了。

【专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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