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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以案说法社会保险(第7页)

2016年4月,24岁的小邹怀孕,但她却和男朋友告吹了。她执意要生下孩子,广告公司以“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给公司造成声誉损失”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邹不服,向当地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016年5月,经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北京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本无可厚非,但是怀孕女职工正处于特殊时期,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居首位。就这样,北京某广告公司只好继续留用小邹工作。

小邹不解,找到律师咨询。

【专家说法】

小邹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仍然可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

但小邹未婚生育违反了相关法律政策,她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也不能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非工伤的病休等于无工资的待业吗?

【事件描述】

肖军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住的是公司的员工集体宿舍。一天晚上洗澡后地板太湿,肖军走过时不小心摔了一跤,疼痛难舍之下去医院拍片检查后知道是伤到了骨头。肖军想着这是在集体宿舍摔跤,那应该是公司的“管辖”范围,怎么说也可以认定个工伤吧,于是就找到了公司领导嘀咕这件事情,不料被一口否决。肖军无奈,只能请病假在家。未料,第二个月末发工资居然被财务告知当月工资扣了一半,联系领导,领导却说不上班能支付工资已经很人道了,这可怎么办?

【专家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肖军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见,肖军在宿舍中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期间,更不是履行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公司领导的做法没有错。

那么,公司在肖军病假期间只发放50%的工资,是否就有道理了呢?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由此可见,肖军的受伤虽然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情况,实际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这个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肖军的50%的工资,如果低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补足支付的。

【事件描述】

罗亮在某企业工作,他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单位派他去学校进行业务培训,罗亮在该学校指定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因为与其他人起纠纷受到伤害。那么罗亮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专家说法】

罗亮是在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是受单位委托对其进行培训的机构,而休息的场所是由学校指定的,罗亮在学校受到伤害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罗亮如果已经向加害人主张了民事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罗亮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约定因自身过失导致工伤,劳动者需自己负责是否有效?

【事件描述】

钱进在与某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如果钱进因自己过失导致工伤由钱进自己负责。”在一次工作任务中钱进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生产使得自己手掌受伤,钱进在治疗过程中想起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他是否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工伤负责呢?

【专家说法】

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通过某种方式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

钱进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工伤自负条款”免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事件描述】

李乐家住绍兴市,工作在湖州,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湖州与绍兴市的。某个周六李乐到山东省济南市出差,因患急性肠炎不得不选择在济南的医院就医,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专家说法】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

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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