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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以案说法工资报酬02(第5页)

其实,对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条中已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见,案例中彭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及时终止和彭刚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后,对于彭刚已经提起的劳动仲裁申请,如果公司可以成功举证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彭刚拒绝,则只需向彭刚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无法成功举证,则需要承担向彭刚多支付三个月工资的法律风险。

春节假期上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事件描述】

何晶是某酒楼的一名服务生,自入职以来,她的工作一直十分勤快、敬业,也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由于春节期间是饮食行业的“旺季”,何晶所在的酒楼希望员工能够加班,以应付春节期间的消费“高峰期”。为了响应酒楼的号召,何晶在正月初一至初五加班为广大前来酒楼用餐的食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在正月初七酒楼正式上班后,酒楼向全体员工张贴了春节加班的加班费支付通知。根据通知的内容,凡是在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的,酒楼将按照日工资的300%额向职工支付每天的加班费;凡是在除夕、初四至初六加班的,统一由酒楼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日工资的200%额外向职工支付每天的加班费。

在看到酒楼的通知后,何晶很疑惑,为什么同是春节假期加班,却有两种不同的加班费支付方案呢?

【专家说法】

同是春节加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加班费支付方案呢?相信以上问题也是不少工友想问的。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职工的权益是否遭受侵害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小问题进行分析:其一,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二,不同性质的假期的加班费到底应当如何计发。

对于第一个小问题来说,虽然我们在春节连休7天,但这7天却有着不一样的法律性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即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

对于第二个小问题来说,由于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应按照日工资的300%额外向职工支付加班费;由于其余四日(即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故用人单位可先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日工资的200%额外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酒楼的加班费计发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们也可以知道春节7天假其实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等两种不同性质的假期,对于不同性质的假期,应当适用不同的加班费计发的规定。

【事件描述】

苏伟是某社会办学教育机构的清洁工,2018年3月1日苏伟与该教育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1年,苏伟每月工资3500元。苏伟和另外一人共同负责该教育机构教室及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2018年7月中旬,该教育机构师生放假,公司也给苏伟放假。并且让她9月1日再来上班。8月份,苏伟的工资卡只收到了1000元钱。找到教育机构负责人,得到的回复是,放假期间只能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苏伟认为和单位已经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自己并没有犯错也没有辞职,应该得到约定的工资。

【专家说法】

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该单位处于暑假停工状态,但该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报酬。

加班费多少老板定标准合法吗?

【事件描述】

2018年9月初,孙红通过网络招聘找到一个活动策划的职位,实习期薪水(基本工资)4500元,1个月实习期合格后转正,薪水也会提高。双方面谈后,孙红就正式入职了。为了赶在国庆黄金周前做好商场促销,孙红配合商场做活动,经常要加班,很少周末能够休上一整天。部门经理说加班时间会有加班费的,所以孙红还是很乐意投入到工作中。

10月中旬,开工资的日子,孙红满心欢喜盘算着,除去房租,还可以拿加班费添置一件看中好久的衣服。没想到,她查询工资卡的一刹那,发现显示的数字离她自己计算的数相比,差了好多。

孙红去问部门经理,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得到的回答是,“平日每天有加班按晚上加班每天补10元,周六周日整天加班50元,半天加班按20元算。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100元封顶。”

孙红听后感觉无法接受,她询问,加班费不是按工资比例计算吗?部门经理说,这是公司定的标准,孙红感觉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换来的劳动报酬不等值。越想越气的孙红打电话咨询律师,企业的加班费该怎么计算,她们公司这样“加班标价的标准”合法吗?

【专家说法】

法律对加班费计算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本案中,孙红和单位约定的每月工资基数是4500元,那么按每月工资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孙红的加班工资如下:

工作日加班每小时工资=450021。758×150%=38。79(元)休息日加班每小时工资=450021。758×200%=52。72(元)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工资=450021。758×300%=77。59(元)如上计算,孙红的加班工资显然高于公司部门规定的加班工资。所以,孙红公司老板订立的加班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孙红可以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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