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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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
接受当地人民政府
指定部门或者机构
介绍的适当工作或
者提供的培训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实现尽快再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的,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来讲,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与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以及求职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九、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如何进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为直辖市和地市级。
2.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3)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4)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续表
相应服务。
有关生育保险条款的解读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
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费率。
1.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1)2012年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践中,全国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2)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
本法第五十四条就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参保的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2.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两个方面,如下表所示: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序号待遇类别待遇的内容
1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