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编程代码技术的更新速度飞快。于是,编程人员面临着不断学习进修的选择。
黎强是一家IT公司部门的研发人员,2015年7月,公司为了提高企业职工的技术水平,加快公司知识结构的提高,派黎强等几个人到中关村进行一年的脱产学习。在学习期间,公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学习结束后回原岗位工作。黎强在被派出学习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而2014年该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3500元,那么,黎强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均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据此,黎强脱产学习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12000元,而上一年即2015年该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黎强的月平均工资高出该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0500元,所以只能以该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500元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件描述】
刘雪花在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广东省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目前是这家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刘雪花在2014年3月认识她的丈夫,两人在2016年3月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活幸福美满,刘雪花也在2016年10月份怀上了小宝宝。
小宝宝的降临无疑是家里最期待的事,随着小生命降临的时间越来越近,刘雪花心理是越来越兴奋,当然也有一点点的紧张。这种紧张不仅是对新生命即将降临的憧憬,更是对宝宝出生后家庭生活质量的忐忑。
为什么刘雪花会有这种忐忑呢?主要是因为刘雪花对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刘雪花担心,产假期间她没有工作,公司会不会因此减发或者不发她的工资?社会保险会不会因她休产假而额外支付一些补助呢?如果公司不会减发她的工资,社保也会给予她一些补助,那么工资和这些补助之间她可不可以都拿得到呢?
【专家说法】
刘雪花所认为的社保给予的补助在法律上主要是指生育津贴。所谓的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则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
针对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职工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其在产假期间也没有提供任何的劳动,并且社保部门也向职工发放了生育津贴,因此,用人单位无须再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也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认为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权益,我们倾向认为,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或等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则以生育津贴为准,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款项给职工;但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职工除了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职工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其较为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若用人单位同意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是不禁止的。此外,若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则该制度对用人单位也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如果没有支付,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
清明小长假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事件描述】
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更是常年外出打工人员回家看望父母、怀念祖先的重要节日。
虽然不能回家,但张海仍然希望能够多赚点钱,给家里的父母买好吃的好穿的,以尽孝心。于是,张海便想问,如果清明小长假期间都在加班,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三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专家说法】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清明节属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规定,清明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周六)上班。
可知,按照国家规定,清明节放假一天。因2017年清明节(4月4日)适逢周二,加上4月1日、2日是周六、日,为方便大家休假,国务院通过调休的方式,将清明小长假调整为4月2日至4月4日,4月1日(周六)上班,假期共计三天。换言之,法定节假日只有一天,其余两天是休息日。
因此,标准工时制下,如果清明小长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清明节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另外两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受工伤停工期内有工资吗?
【事件描述】
2018年11月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勤部招聘电瓶车司机,负责用观光电瓶车接送前来看房人员,在售楼处到所开楼盘单元这一区间往复驾驶。50岁的老王经人介绍来应聘,被录用后和另一名电瓶车司机一起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春节刚过,一场降雪后,路面结冰变得异常滑。老王在开电瓶车运送看房客人时,刹车过急,造成侧翻。车上的两位客人只是皮外伤,老王却颅骨损伤,住院治疗。
老王随后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三个月。老王治疗康复期间,公司就不再为老王发工资了,老王生活无着,而且也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想知道,自己停工留薪期间能否要求公司为其开工资?
【专家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单位拖欠工资,职工能否主张加付赔偿金?
【事件描述】
徐凯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湖州市一日化公司,担任运营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10月16日,日化公司没有向徐凯支付9月份的工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2018年11月16日,日化公司继续拖欠徐凯9月份以及10月份的工资。又一个月过去了,2018年12月16日,日化公司仍未向徐凯支付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并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徐凯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1月6日,徐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日化公司拖欠工资。2019年1月13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向日化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日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2019年2月15日,徐凯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有两个:一个是要求日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二是要求日化公司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请问,徐凯是否能够要求日化公司加付赔偿金?
【专家说法】
律师认为,日化公司拖欠徐凯工资,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向日化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日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改正拖欠工资行为,而日化公司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徐凯要求日化公司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