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犯僧残后,当日发露,向僧乞摩那埵法,僧即作羯磨与法。即日依行,共经六日夜,然后出罪。此直与法也。若犯僧残后覆藏者,须先依一、二(乞看讲义),然后增上与摩那埵法。增上者,即是后与之意也。
问:讲义内,大小二字以下之小注云:即三法下三品之事,三品指何三品?
答:此一句依灵芝记写录。下字稍未明白,应是依法所成之事也。三品即大事中事小事,如疏中所明(疏中指此为三品)。此品字不可与八品九品相混同,分别观之可也。
问:僧集约界小注中云: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请详示知。
答:戒场(有场大戒)四处共集,如疏所明;大界(无场大界)二处共集,因说恣法通于界内外也。其他羯磨,当界自集(不通界外)。上且略答,后讲结界法时再详说也。
四处共集(共集至大界)。
因说恣法须在大界作也。有难乃开戒场。
二处共集
其他羯磨当界自集
问:戒场大界,疏中云。何谓无场大界?
答:有场大界在后文。
以上大意,乞转告诸师,因他人亦应怀疑也。
问:简众是非四满数中:不应诃、应诃、不得诃、亦得诃,请示其差别之大意。
答:共二种:不应诃同不得诃;应诃同亦得诃。惟文字稍有变化,其义无异也。
问:与欲、受欲、说欲,其意云何?
答:与欲者,即托汝传欲;受欲者,即领受代为传欲;说欲者,即至僧中代为说欲也。
问:五种与欲中,是否均为与欲者之言相耶?
答:是也。
问:五与欲中,前三种,其言词将何分别、方应与欲者之言相?
答:所分五种,悉依律文也。前三种,意同文别。病重之人,可随己意用一种,即成就与欲。不拘何种文句。
问:自然界六相,与界场外大界内之自然界有何差别?
答:不同!戒场外之自然,仅指无法之空地而言。无此界字(他处或作兰若,亦此意也);若自然界,则加一界字。
问:现时各处丛林传戒,印有忏罪单一纸,于中列某甲须礼千佛忏若干乃至念大悲咒若干遍。未知此单出于何时?受戒以后是否必须行持?
答:此单出于近世。受戒以后必须行持。
问:七众自知有犯边罪。今欲全舍戒法,再乞受五八等戒。未知是先行忏悔后再受戒或先受戒后行忏悔?
答:若约已犯边罪(前曾受五、八、十,具而犯前四重者),今虽舍戒,亦不能即受五戒八戒。萨婆多⑥论云:“犯边罪者,更受五戒不得。”若约已前受七众戒时,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决定不能得戒者,虽破四重,亦可不名边罪。仅名恶业,则不需舍戒(以无可舍故),可以先忏悔七日以上(但至诚恳切忏之,不必得清净相也),自誓受三归五戒八戒,或受菩萨戒可也。
至于沙弥、比丘戒,非不可受,以无师故。必须礼占察忏法得清净相已,则菩萨、沙弥、比丘三戒同时可得也。
问:比兵受具已,因有难事,不理已而必须犯夷罪者,先舍戒已,而后行之。他日复欲受具戒,是否为已犯边罪?
答:五、八、十,具皆舍之,非已犯边罪也。
问:对首羯磨,约事已分三品。而忏次兰众多对首,得中上品。应居众法对首之上,云何列相不列小众对首、而仅收入但对首中?
答:乞阅疏记可知。
问:从生偷兰,即从他而生。他字为指何境!
答:初二篇。
注释:
①突吉罗: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包括恶作、恶语在内的一切轻微违犯之罪。
②灵芝记:指宋代灵芝律学名著《行事钞资持记》。
③《含注本》:唐代道宣律学名著《四分律含注戒本》之略称。
④波罗夷: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极重的罪,违犯者被逐出僧(教)团。
⑤偷兰遮:梵文音译。佛教戒律,意指重罪、大罪。
⑥萨婆多:说一切有部(有部律)的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