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受子女、儿媳、女婿虐待,怎样合法维权
【案件缘由】
2011年6月,黑龙江省某个小村庄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虐待老人事件。受害老人为吴老汉,施虐者是吴老汉的儿子吴某。
吴老汉今年68岁,儿子吴某常年在外打工,儿媳留在家中照顾吴老汉和自己的一双儿女。
临近春节时,吴某回到老家过年,却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大致是说父亲和他的妻子有染。吴某是个暴躁性子,为了弄清楚真相,他对亲生父亲以酷刑逼供。
吴某用绳子绑住吴老汉,将烧红的烙铁烫在吴老汉身上。吴老汉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坚决不承认,他忍受着儿子施加的酷刑。吴某见吴老汉嘴硬,遂又将牙签扎进父亲的手指中。
这场酷刑长达8个多小时,直到吴某的小女儿发现了父亲的行径并及时通知村干部,这场酷刑才得以结束。
与吴老汉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家住东莞的孙阿姨,而对孙阿姨施虐的是女婿郑某。孙阿姨今年70岁,年轻时出了一场车祸,命虽保住了却瘫痪在床。这么多年来,是她的老伴在照顾她。不久前老伴去世,她女儿将她接到身边照顾。
孙阿姨的女儿很忙,绝大多数是女婿在照顾她。刚开始时,女婿对她还算尽心,但时间一长就横鼻子、竖眼睛起来,不是对她冷嘲热讽,就是不给她吃饭喝水。
这让孙阿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好在女儿发现及时。
在这两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吴老汉报警处理,儿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阿姨的女婿,则被当地居委会批评教育。
【现身说法】
虐待罪通常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经常性的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可总结为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伤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第二种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这里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缘,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类是旁系血缘,如叔、伯、姨、舅等。第三种是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第四种是既区别于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领回家照顾,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当老人遭受到子女、儿媳、女婿的虐待时,其子女、儿媳、女婿将会犯下虐待罪。那么,老人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吴某致使吴老汉重伤,所以,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孙阿姨的女婿情节较轻,所以,他只受到相关组织的批评教育。
【读法心得】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组织或当地居委会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施虐手段较轻的,可以告知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是当地的居委会,让其所在单位和居委会进行调解或批评教育;对于施虐手段较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所以,当遭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时,不要想着息事宁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是否对老人还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某和妻子薛某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就前往孤儿院收养了小女孩芸芸。芸芸乖巧可爱,夫妻俩对芸芸极好。
林某和薛某省吃俭用,从小就给芸芸提供最好的教育条件。芸芸也不负所望,考取了一所重点大学。在上学期间,芸芸展开了自己的第一段恋情,并打算一毕业就结婚。当芸芸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养父母后,遭到两人严厉地拒绝。
林某和薛某认为,芸芸所谈男朋友的前途未知,他们不能拿孩子的婚姻大事开玩笑。芸芸跟养父母反抗过、争吵过,最终还是跟男朋友分手了。
芸芸大学毕业后,在养父母的牵线下,她和蔡某结婚了。但芸芸婚后的生活一点儿也不幸福,平日里尽是争吵,这段婚姻没有持续一年就以离婚而告终。
这时候,芸芸恨上了自己的养父母,她认为自己不幸的婚姻是养父母造成的。经过数次激烈的矛盾冲突后,她向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
林某和薛某尽管很伤心,但还是同意了芸芸的提议,前提是芸芸要支付他们一笔抚养费。芸芸同意了,双方签订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自此不相往来。
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2019年,林某突然中风瘫痪在床,妻子薛某的身体也不好,两个老人走投无路之下联系了芸芸,希望芸芸能够履行赡养的义务。
对此,芸芸拒绝了,她认为自己与养父母已经终止了收养关系,她可以不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双方经过多次商谈,在得不出结果的情况下,林某和薛某到法院起诉了芸芸,要求芸芸履行赡养的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芸芸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判令芸芸每月支付养父母600元生活费。
【现身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当养父母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养子女就要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当养父母没有对养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如收养子女时,养子女已经成年,养子女就不需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但从道德层面来说,是支持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
本案中,林某和薛某收养芸芸时她还未成年,所以,林某和薛某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芸芸也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当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老人还有赡养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芸芸与养父母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其养父母缺乏劳动力也没有生活来源,所以,芸芸需要支付养父母生活费,履行赡养的义务。
【读法心得】
当收养关系终止,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养子女可以不用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第一种情况是,生父母要求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不用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但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第二种情况是,当养子女遭受到养父母的虐待、遗弃时,养子女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可以不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