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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财产不容侵犯实现财务自由的前提(第3页)

冯小姐却辩称说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并且在借条的下半部分位置注明了,是谭女士私自撕毁下半部分的内容。最终,由于借条信息不完整,谭女士未能成功追回借款。

【现身说法】

有时候,即便手持借条也未必就具备法律效力。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会导致借条无效呢?

第一种情况:明知他人借款用途违法还同意借款,借条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二种情况:利用对方紧急用钱的情况,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同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借条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种情况:采用非法手段威胁、胁迫他人写下超过实际数额欠款的借条,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手写借条时,一定要写清楚双方的信息、借款的具体数额及还款时间,并保证借条的完整性,以免后续发生纠纷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手写借条时,无论是签字、盖章还是手印,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读法心得】

借钱给别人需要谨慎,还钱给别人同样需要小心,毕竟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还款时一定要确保取回并销毁借条原件,最好能有其他见证人在场。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与欠条存在一定的区别。从广义上说,借条属于欠条的一种。借条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欠条则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买卖或赔偿,甚至是某些不当得利。

碍于情面做担保,你要考虑法律风险

【案件缘由】

每每回想起当初碍于老朋友面子为其借钱做担保的事情,今年已经60岁的程某就悔不当初。

1996年,为帮助老朋友章某筹措资金,程某牵线搭桥把他介绍给段某认识。随后,章某便以公司名义向段某借了4万元,并约定每月4分的月息。

因两边都是熟人,程某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这笔借贷的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按照约定,章某本该在1997年1月31日之前将借款及利息全部归还,但不料因为生意失败,章某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还钱。在支付了2800元的利息后,为了逃避债务,章某就开始“玩失踪”。

章某的赖账行为,让作为担保人的程某感到十分惭愧。

无奈之下,程某只得先拿出自己的所有积蓄共计20000元先还给段某,并一直积极寻找章某的下落。

1998年年底,程某终于在一个小县城的工地上找到失踪已久的章某。在程某的追讨下,章某只拿出10000元还给程某,剩余借款继续拖欠着。

2000年4月,段某终于忍无可忍,将章某及担保人程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章某的公司必须返还段某20000元的欠款及相关利息,作为担保人的程某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那个时候,章某的公司已经名存实亡,营业执照都被吊销了,根本无力偿还借款。这样一来,这笔债务就落到作为担保人的程某身上。

得知这一结果,程某又气又急之下中风了。

看到程某的惨状,段某也有些于心不忍,决定放弃追讨剩余款项,只要求程某再归还5000元即可。最终,程某东拼西凑了5000元归还给段某,这一案件才算了结。

【现身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做出一些或许自己本不情愿做的事情,如被朋友拉去做借钱的担保人。这种时候,你即便心中不愿意,碍于情面往往也难以开口拒绝。但做担保,不只是签个名字、按个手印那么简单的事,其中暗含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一般来说,担保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人,另一种是连带担保人。二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如果是连带担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保证合同没有明确标明责任时,担保人都被视为连带担保人。因此,碍于情面为熟人担保借款时,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其中的风险,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

【读法心得】

当下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分为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

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常用的担保方式就是保证,即由第三方出面作为担保人,促成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当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请记住担保须谨慎,别因碍于情面就扛起自己无法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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