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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诉讼与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第1页)

第11章诉讼与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

不可不知的“告状”那些事儿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我们,没有必要主动招惹事端,但要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劳动仲裁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人民法院等都是为我们伸张正义的地方。

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被告知已经过期了

【案件缘由】

2019年1月,深圳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一份仲裁申请。申请人罗宾称,他于2016年1月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罗宾每月的基础工资为15000元,提成另计。

2018年5月18日,罗宾向公司提交辞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并拒缴社保。2019年1月,罗宾因为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95004。32元、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资10980元、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随即向罗宾原公司发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后,委托周律师代理该案件。周律师先了解了罗宾的个人情况,查阅了他在公司时的所有相关文件,发现罗宾的实际离职时间是2017年4月28日。

当时,罗宾负责公司的一个外包项目,因为业务需求量大,他从公司离职,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对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合同。2018年5月18日,因为公司的业务调整,相关外包项目需求下降,双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周律师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表示罗宾离职时间是2017年4月28日,他在2019年1月才提交仲裁申请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没有资格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

经过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对比,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罗宾的各项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现身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假如你在一年之内曾向公司主张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自身权益保护,但因为某些原因中断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则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至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生病、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机构提交权益保护请求而延误时间等。一般来说,决定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

【读法心得】

有朋友可能会问,假如自己不小心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呢?也不尽然。因为,除了劳动仲裁机构外,我国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然有权动用行政管理的规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当然,你有合理的原因说明自己为什么错过了仲裁时效,也可以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继续提起仲裁。

伤残等级,对应怎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额度

【案件缘由】

2018年4月,家住长沙的赵女士决定对新买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经朋友介绍,赵女士找到一名拥有10年装修经验的李师傅。李师傅与赵女士商议后,他决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赵女士的新房粘贴瓷砖,报酬总共为15000元。

2018年6月12日,因为工作不慎,李师傅从高达2。5米的自搭脚手架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伤后,李师傅被送往长沙第一医院治疗,直到8月25日才出院。

出院后不久,李师傅旧伤复发,再次被送入医院治疗。

这两次住院,医药费用将近10万元,其中赵女士垫付了20000元。第二次出院后,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伤情鉴定结论,将李师傅的伤情定为七级伤残。除此之外,鉴定报告中还列出了李师傅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因为自己是为赵女士干活时受伤的,因此,李师傅希望赵女士能赔偿这次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费共计24万元。

赵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为李师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而且李师傅受伤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她已经仁至义尽,没有义务再赔偿其他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李师傅将赵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中,双方律师争辩的焦点在于,李师傅和赵女士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就有责任对受伤的雇员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承揽关系,只要赵女士没有在工作指导上有过失,就没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就此展开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和李师傅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李师傅在施工时不受赵女士的监督和管理,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法院经调查还得知,事发前不久,李师傅曾因腰椎病住院5天,医生嘱咐他避免剧烈运动。此次受伤,李师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赵女士没有对李师傅的健康情况进行核查,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现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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