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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财产不容侵犯实现财务自由的前提(第2页)

陈女士夫妇在某市拥有一处房产,为补贴生活,他们将该房产的阳台及次卧进行出租。两年前,在孙女吴某多次要求下,陈女士夫妇经公证处公证,将该房产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与吴某,双方约定,在陈女士夫妇有生之年仍旧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后来,吴某从陈女士手中骗走房屋产权证书,并利用赠与合同直接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吴某又以屋主身份上门,声称要收回出租房,要求租客退房。陈女士出面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吴某将陈女士推倒在地,致使陈女士受伤并引发心脏病住院,这才引发了这起报警事件。

经医生诊断,陈女士面部、胸部、腰骶部软组织均有不同程度的挫伤。吴某在事后不仅没有主动向陈女士道歉,还拒绝承担陈女士的医疗费用。最终,陈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吴某的房产。

吴某方面则辩称:第一,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陈女士已经超过法定的撤销赠与时间,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第二,当初的房产赠与是陈女士主动提出的,并非自己多次要求,包括之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也是陈女士主动提出的,否则自己不可能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第三,陈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又有房屋出租的收入补贴,在经济上并不需要自己赡养;自己一直与陈女士夫妇在一起生活,完全尽到了赡养义务,并未违反赠与合同的附加条件。

综上,吴某认为,法院应当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在陈女士与吴某的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出现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事由。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的财产权利进行转移之前,赠与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若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便已经超出法定的撤销赠与时间,或赠与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也能够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而,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陈女士与吴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吴某在判决生效之后的20日内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归还给陈女士。

【读法心得】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无偿赠与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不过,在缺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则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进行赠与时,签订合同无疑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方法。

限制行为能力,熊孩子乱花钱在什么情况下可追回

【案件缘由】

近日,刘先生查看自己的银行卡消费账单时,发现有5万余元竟对不上账,本以为是遭遇不法分子盗刷,报警后才得知,“偷”走钱财的居然是自家刚满10岁的刘小同。

原来,刘小同常常会用刘先生的手机观看网络直播。一次,在刘先生输入手机支付密码付款时恰好被刘小同看到,并记下了。之后,在观看各种娱乐直播时,刘小同看到有人为喜爱的主播刷“火箭”,便也跟风操作,前前后后打赏了主播5万余元。

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刘先生立即联系了直播平台,要求其归还被儿子打赏出去的5万余元。几次交涉未果后,刘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平台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该直播平台全额返还了刘小同打赏出去的钱财。

【现身说法】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和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父母手机巨额打赏主播和进行游戏充值等事件可谓层出不穷。对此,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刘先生的儿子今年10岁,打赏主播5万余元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孩子的年龄与心智程度。因此,只要刘先生能证明儿子的打赏行为确实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完全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相应的打赏钱。

【读法心得】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听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一说法,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自由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活动;超出范围的其他民事活动,则需要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总而言之,家长一定要随时注意自己的消费记录和交易信息,一旦发现支付工具出现非自己操作的支出,立即冻结账号,必要时可报警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有些手写的借条,为什么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缘由】

日常生活中,人们免不了会有向别人借钱或借钱给别人的情况。这时候,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最好的方式就是写一张借条,让这种借贷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时候即使写了借条,也不意味着就能万无一失。

某王姓男子打算走私香烟赚钱,为筹措资金,向朋友任某借了8万元并写下借条,同时将自己的打算也告知了任某。

在走私过程中,王姓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任某得到消息后,为要回自己的钱财,持借条将王姓男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做出裁决,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并将王姓男子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8万元资金全部收缴。

无独有偶,手持借条却无法要回欠款的还有一位谭姓女士。

两年前,谭女士的闺蜜冯小姐向她借了20000元,并主动要求写下借条。当时为了方便,冯小姐随意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半张纸让对方写好了借条。因两人关系亲近,谭女士对冯小姐非常放心,也没有在意借条的事。

后来,谭女士多次向冯小姐催债未果,一气之下,拿着借条把冯小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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